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全县总面积2283平方公里,耕地面积1.59万公顷;辖7个乡,5个镇,223个村民委员会,6个居民委员会,2007年末总人口35万人,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3.94万人,非农业人口3万人,人口出生率12.96‰,自然增长率6.56‰,计划生育率96.79%,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有苗族和布依族。主要矿藏有大理石、煤、陶土、石膏、方解石、冰沙石、石英、亚晶石等,森林覆盖率达40%。全县生产总值完成91155万元,同比增长14.6%,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43125万元,同比增长6.9%,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14899万元,同比增长17.1%,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33131万元,同比增长25%。完成财政总收入7173万元,同比增长26.93%,完成地方财政收入5074万元,同比增长33.25%。地方财政支出33727万元,同比增长19.06%。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4437万元,同比增长18.74%。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1837万元,同比增长15.32%。农民人均纯收入2015.13元,比上年净增355元,增长13.35%。